无论是治疗、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措施。在期间,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治疗措施,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措施,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
因新冠员工被、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在期间,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期间,实施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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