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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权转让意向书怎么才能有约束力?

ask****519 上海 股权咨询 2020.05.08 08:36:56 377人阅读

请问股权转让意向书怎么才能有约束力?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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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44528条

股权转让书发给我看下,权利义务,股权转让书发给我看下,权利义务,股权转让书发给我看下,权利义务,

2020-05-08 09:55:24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4082条

请问您是代表购买方还是出让方?具体可来电咨询或携带材料来所面谈

2020-05-08 22: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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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198581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4384条

你好 你们可以签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   然后签字  就有法律效力了

2020-05-08 09: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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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869925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3205条

您好具体是什么问题方便说一下吗?您是转让还是受让方?

2020-05-08 09:27:1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207条

要写成协议书才可以,更大程度保护你的个人权益

2020-05-08 09:04:02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5775条

你好,股权转让意向书签字就有约束力,详情联系律师

2020-05-08 08:5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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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54225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9244条

你自己都说了是意向书了请问股权转让意向书怎么才能有约束力?

2020-05-08 08:53:32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893条

有第三人知道他做的事情么

2020-05-08 08:39:13 回复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20656条

您好,关于公司法方面的话,可以具体来电详聊,帮你审核转让书。

2020-05-08 15:38:50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6991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就是有效的,谢谢

2020-05-08 10:08:25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3898条

需要公司的内外部程序才可以,具体还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020-05-08 09:24:20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6944条

您这个我们可以协助您草拟的,是否有什么要求或者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

2020-05-08 09:19:25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1735条

股权转让签字就有法律效力,关键是签字后要能够履行

2020-05-08 08: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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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意向书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条件,那么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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