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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男朋友去世,事实婚姻是是否有继承权?

肖** 黑龙江-鸡西 同居咨询 2020.05.07 16:24:17 444人阅读

我闺蜜和他男朋友在一起5年了,一直同居,本来已经商量好明年就结婚,谁知道她男朋友出车祸去世了,现在得到一笔赔偿金,我闺蜜被男方父母扫地出门,请问事实婚姻是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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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事实婚姻,首先要解释一下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么,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有效?将是涉及到有无继承权的关键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五条说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2020-05-07 16:3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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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没有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注明由当事人继承的,除外);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确实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一方有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不是事实婚姻,要看具体情况,按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一起共同生活、且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果是此后的”事实婚姻),没有领结婚证的,法律不认可 ,也就没有法定继承权。
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走法定继承时,一方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但如果另一方在生前留下有效遗嘱指定让其继承,可以继承。

 
1、当事人没有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注明由当事人继承的,除外);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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