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2000]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季终后15天内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带征率征税的企业,应按月并在月终后10天内申报纳税。
因此,合伙企业平时已经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利润已经是税后利润,合伙人之间分红时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 股东大会通过分红方案,宣告分红时: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派发现金和新股时,如果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借方为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实际派现时: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实际派发新股或转增股本时:
借: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股本
股东分红是否纳税问题再《个人所得税法》中有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所以,此项所得没有费用扣除额,因此即使1块钱也是需要纳税的。
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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