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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八级公司辞退我能培多少钱

ask****567 江苏-徐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4.14 20:29:35 354人阅读

工伤八级公司辞退我能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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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具体进行计算

2020-04-15 07:33:27 回复

您好,关于公伤八级与八级伤残培尝金额一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八级与人身损害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不同。工伤八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之外,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工伤职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30%。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的,按相应比例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参照受诉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治疗费、医药费。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精神损失费等。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八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八级工伤赔偿标准。八级伤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
(一)误工时间,致害人不予赔偿。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自行确定:挂号费,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检验费;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以及因康复护理,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三、护理费,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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