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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案件中,原告如果输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出律师费吗?

171****2858 广东-深圳 专利咨询 2020.03.31 23:29:24 1373人阅读

专利案件中,原告如果输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出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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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2020-04-01 09:00:4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5470条

专利侵权案件,如果原告胜诉的,是要求被告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包括律师费在内。
如果原告败诉的话,就不用支付这笔费用

2020-04-01 16:46:44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1833条

可以的

2020-04-01 10:52:10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94768条

您好您电话多少

2020-04-01 15: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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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2、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因此,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同时,受让人还应该对待转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3、应当签订正式书面的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它又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明确专利被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尤效宣告请求而中止。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中,有些被告为了中止诉讼程序,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提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此新增了第扣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另外,根据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并要求中止诉讼只能有条件地运用。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等同原则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有正式规定。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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