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继母对当事人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不赡养继母,否则,应该赡养,赡养费的标准:
1,两者的给付标准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2,如果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物价上涨等),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的给付标准;
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双方不履行彼此的责任和义务的,对方可以起诉来维权;
5,维权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
烈士的补助对象是烈士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旦直系亲属不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就不再发放,并不是发放几代人。既然直系亲属都已经死亡,不再享受烈士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去世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扩展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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