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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有一审判决中院判决和中院再审驳回和省高院驳回我对此判决不服我倒最高人民法院驻辽宁省第?

137****2346 北京-朝阳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15.08.19 18:36:30 1592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有一审判决中院判决和中院再审驳回和省高院驳回我对此判决不服我倒最高人民法院驻辽宁省第二巡回法院申诉接待员不给立案因省高院以给驳回判决书说你对法院程序已走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案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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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诉。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就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19-06-08 23:29:29 回复

申请再审是你的权利,可以申请再审.至于抗诉,实行同级抗诉的原则,抗诉是检察院作出,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就可以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三百条 人民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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