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 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 赔偿标准

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情形: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

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该江津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江津区律师

2小时前

离婚诉讼阶段一方断水电该怎么办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在离婚诉讼阶段遇到一方断水电的情况,权益受损方应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在沟通时注意留存好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二)若自行沟通协商没有效果,可向小区物业或居委会反映,借助第三方进行调解。 (三)若物业和居委会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权益受损方可以报警,依靠警方处理。 (四)在以上途径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权益受损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诉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主张赔偿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一方在离婚诉讼阶段断水电侵犯另一方正常使用权益,可视作其他重大过错,权益受损方有权请求赔偿。

2小时前

离婚诉讼阶段一方断水电该怎么办

恩施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离婚诉讼时一方断水电,侵犯了另一方房屋使用权益。权益受损方先和对方沟通,要求恢复水电并留存记录。 2.若沟通没用,可向小区物业或居委会反映,让他们介入调解。 3.若前面方法都不行,权益受损方可报警。还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会公正审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