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原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023年执业的李斌律师,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准确把握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规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李斌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斌,在合同纠纷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仔细查阅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转账凭证、收据等相关证据,梳理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李斌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解除合同。李斌律师则指出,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差距较大,原告作为普通工薪阶层,客观上无力支付新增的十几万元购房款,根据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同时,李斌律师还强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抗辩意见不应被采信。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李斌律师积极与法官交流案件情况。他向法官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审理。李斌律师又补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进一步说明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并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
李斌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为原告朱某维护了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朱某退还购房款33XXX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李斌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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