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刘X在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周赫律师作为某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周赫律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他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周赫律师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意公司曾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告知权利充分,无程序违法情形。
面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证据敏感度,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的论证,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降低了政府涉诉风险,实现了受害人权益与行政效率的统一。
在类似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要及时保存好与受伤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微信记录、照片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力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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