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脑梗,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却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于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她在当事人死亡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尝试与单位进行调解。马朝丽律师在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与企业沟通的经验,但此次调解并未成功。
调解失败后,马朝丽律师申请工亡认定,然而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于是,马朝丽律师开始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在劳动仲裁阶段,马朝丽律师凭借自己在处理大量工伤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劳动法》第16条以及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收集了工资支付记录、工友证言等相关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获得全胜。
进入一审阶段,马朝丽律师曾参与过林州市盐业公司、百合电缆、林州市赋通新能源等企业破产案件,这使她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在庭审中,她充分运用这些经验,对单位提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成功说服法官,一审再次胜诉。
二审阶段,马朝丽律师依然保持专业和严谨的态度。她结合之前的办案经验和法律依据,进一步阐述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马朝丽律师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中均取得胜利。随后,马朝丽律师提出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当事人为视同工亡。
在提出工伤待遇仲裁时,仲裁支持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按月支付,但仅支持死亡至裁决期间的,对未发生部分未支持。马朝丽律师不服仲裁结果,诉讼至法院。在法庭上,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恤金,即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父母一次性支付至当地平均寿命。
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在此次工亡案件中,全流程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工亡待遇。她曾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在律所三十周年所庆获得从业满五年奖,2025年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她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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