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原告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右脚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刘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受伤后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
周赫律师介入后,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其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提出病历记载问题,但刘X已作出合理解释,且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此外,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对于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且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对微信记录等证据提出质疑,认为无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不能认定工伤。周赫律师则回应,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一是重点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完整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抵御对方对抗;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确保无瑕疵;四是重视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应对对方对证据的攻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