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的法律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2023年8月1日,李XX开始在四川XX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11月4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由于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他于11月7日才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
西藏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仅为李XX的自述及同事的传来证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遂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面对这样不利的一审判决,李XX委托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提起上诉。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在劳动争议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在这类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的补强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援引至关重要。她在二审中采取了多方面的代理策略。首先是证据补强方面,卓玛律师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且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这一举措有效地对原有证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强了己方证据的可信度。
在法律适用上,卓玛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准确的法律适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在事实论证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2025)藏XX行终XX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卓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李XX保住了工伤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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