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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从劳务合同抗辩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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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5 · 1050人看过
工伤认定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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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某工程建设公司以劳务合同否认与王X的劳动关系,并以操作失误主张工伤免责。黄宇杰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举证,明确操作失误不构成免责,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巩固胜诉逻辑。最终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王X权益获保障。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从劳务合同抗辩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突围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他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证据梳理能力,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这次,他又迎来了一起颇具挑战性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

案件困境初现

2024年3月,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焊工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致全身多处骨折。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伤害属工伤。然而,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这使得王X的工伤权益陷入了不确定性,王X及其家属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证据梳理显功底

黄宇杰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代理人,迅速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工作。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他紧扣三要素进行举证。对于管理从属性证据,黄宇杰律师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对王X等工人进行“开会部署、安全指示、请假报备”等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体现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特征;援引张X《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在业务组成部分证据上,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脱敏版),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同时,黄宇杰律师反驳“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实质的用工关系。通过这些证据的梳理,黄宇杰律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王X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适用破抗辩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且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在程序与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同时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胜诉结果终达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到这样的结果,王X及其家属从最初的焦虑转变为对黄宇杰律师的信任和感激,而某公司在黄宇杰律师出示证据后,其主张被一一反驳,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最终,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黄宇杰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扎实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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