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律师执业以来,在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它凭借法律和化学的双学科背景,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公司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当下法律实务中,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也更注重事实与证据的紧密结合。此次,我们聚焦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来看看律师是如何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关键证据初现端倪
韩虎伟律师接受被告张X委托后,连续两个晚上在办公室仔细翻阅案件材料。它注意到,虽然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工程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书》和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两个关键因素。这份《劳动协议书》签订于2023年6月24日,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而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原告这一事实已得到官方认定。韩虎伟律师通过对这两份关键证据的分析,初步判断张X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证据组织和庭审辩论奠定了基础。
多方面组织证据
在证据组织上,韩虎伟律师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对于劳动关系,它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明确双方于2023年6月24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无法提供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对于工伤责任,韩虎伟律师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玖级。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所以原告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资标准方面,《劳动协议书》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张X工作不满一个月未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却无反驳证据。对于已付款项性质,原告主张“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韩虎伟律师指出该款项是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有力反驳
庭审中,原告提交《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韩虎伟律师迅速做出有力反驳。它指出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韩虎伟律师的反驳逻辑清晰,有理有据,让原告的主张难以立足。此时,原告律师沉默不语,而被告张X原本焦虑的神情逐渐转为信任。
案件圆满解决
经过韩虎伟律师的努力,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已予核减,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韩虎伟律师凭借对关键证据的把握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为被告张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