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XX区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宁波市XX区高XX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面临着复杂局面。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租金减免等多项抗辩。此时,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接受委托,为业主委员会展开维权工作。
被告强势抗辩
被告共同答辩称自己主体不适格,实际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养生馆;还指出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认为合同无效;又提出以个人账户收取租金且未开发票存在违法;并主张应按疫情期间政策减免11个月租金。这一系列抗辩给原告方带来巨大压力。
律师精准应对
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被告的抗辩,他仔细审查案件细节。他指出案涉房屋系小区物业用房,属法定共有部分,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同时,通过合同中“以此合同为准”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相对方。
一审胜诉逆转
法院最终采纳了杨福律师的观点,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第三届业委会租金64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腾退给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杨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为业主委员会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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