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代理的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正是其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
理清合同主体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称实际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养生馆。律师通过对合同的细致分析,根据茅签订合同中“以此合同为准”的约定,明确茅所签协议作废,以茅签署的为准,确定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茅,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确认合同效力
被告主张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效。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系小区物业用房,属法定共有部分,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应对疫情租金减免抗辩
被告提出应按疫情期间政策减免11个月租金。律师依据事实,说明涉案房屋并非国有,不符合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政策,使得被告的这一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通过以上策略,律师成功为业委会追回拖欠租金并实现房屋腾退,维护了业委会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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