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杭州XX公司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庭上,气氛紧张,双方各执一词,一场关于租金和违约金的纷争就此展开。
租赁纠纷起因
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工程需租用杭州XX公司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明确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按约提供设备,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2012年12月18日结算,被告尚欠租金756567元。杭州XX公司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律师和寇X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租金及违约金。
庭审交锋
庭审中,原告潘登律师等人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证据1、2有效,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定,合同内容以证据1为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应承担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最终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在潘登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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