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现就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自2018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现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擅长领域
杨权法律师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主要业务范围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
律协任职情况
杨权法律师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不仅在律师业务上有深入的实践,还在行业的教育培训和立法行政事务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此外,他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展现了他在法律知识传播和公众服务方面的能力。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前,杨权法律师曾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丰富的工作经历使他积累了多方面的法律经验。目前,他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服务对象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处理劳动仲裁案件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随后,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此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能够通过协商等方式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潘XX与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第三人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7月2日,在常州市武进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潘XX无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被告孙XX称自己是职务行为,事故后未垫付费用;被告常州市XX公司认可孙XX意见,且已垫付100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责任和医保外费用扣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述称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事故认定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市XX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同时,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此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为原告潘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