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怎样属于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诈骗罪的相关界定与规范,倘若卖家在出售同一套房产后,通过违法手段侵占购房款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或是掩盖真相,以此欺骗和误导第三方购买者,继而将该住房再次出售给第三方消费者,使得后者因此次交易蒙受了经济上的亏损,那么这种行为极易被视为诈骗犯罪。
至于能否认定一房二卖行为中的卖方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首先,卖方得具有违法占有购房资金的主观意图;其次,买方自身可能存在认知偏差;最后,卖方确实已经获取到了购房款项。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并非所有的一房二卖事件都能被归类为诈骗罪,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卖方是基于什么原因尝试收取第二次购房款项。
假如这一行为是诞生于其他动机,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一行为不会被定性为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一房两卖属于诈骗么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
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当遇到“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怎样属于诈骗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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