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主一房两卖,能要求他赔偿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当房主采取“一屋两售”的不当做法时,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解除他们之间的买卖协议并向其发起索赔请求。依据 2021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订立的合同便可被单方面解除:首先是由于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交易目标无法达成;其次是在设定的履约期限到期之前,任何一方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了放弃主要债务的意愿;再次是主要债务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经过催促仍然没有积极行动;另外,如果一方延迟履行了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以致于交易目标无法达成,也可以视为解除协议的理由;最后一种情况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关于违约解除事件的处理,第五百六十六条
的第二款则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诉至违约方索求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房二卖的产权是属于哪一方
想要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并且在买房前查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的,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
(2)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己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则交付为准。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4)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主一房两卖,能要求他赔偿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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