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定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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