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强迫交易罪 > 强迫交易罪认定

(一)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以下简称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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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02:33:19

国家对采购的最新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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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在主体、方式、流程、合同管理等方面有明确要求,同时需加强监督,鼓励绿色采购和中小企业参与。 法律解析: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主体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方式多样,需依据项目特点和金额合理选择。采购流程要依法发布信息、审查资格、规范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管理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加强监督可防止围标、串标、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鼓励绿色采购和中小企业参与体现了政策导向。不过具体要求会因项目和政策调整而不同。如果对采购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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