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单位。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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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17:06

想了解,借款人死亡了没有借条债务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得确定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如果借款人去世且没有借条,证明债务关系会比较困难。你可以收集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借款事实。如果能证明债务关系,可以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25:05

没写期限的借条能否申请支付令

最近回复:

(一)借条没写期限不影响申请支付令,只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法定条件即可申请。 (二)未写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过要给予合理准备时间。 (三)债务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未还款,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会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支付令。 (五)债务人规定期间未提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026-06-04 09:22:10

借钱未还遭起诉要怎样解决

最近回复:

借钱未还遭起诉要积极应对,不可逃避。 1.查看材料:拿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仔细了解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 2.协商解决:若确实借款未还,主动与原告联系,尝试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争取让其撤诉。 3.收集证据:对借款事实或金额有异议的,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院,按时参加庭审并清晰阐述观点理由。 4.避免缺席:不出庭法院可能缺席判决,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充分保障。 5.考虑上诉: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2026-06-04 09:13:37

借条过了期限起诉还有效吗

最近回复:

借条过期限起诉仍有效,诉讼时效经过不影响起诉权,法院会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若对方不提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裁判;但若对方以时效已过抗辩且无中止、中断等情形,原告可能丧失胜诉权。 即使时效届满,若借款人自愿还款,之后不能反悔。若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像债权人主张权利等,时效重新计算。 为维护权益,建议债权人在借条快到期时主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形成诉讼时效中断。若协商不成可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带来潜在风险。

2026-06-04 09:00:46

去起诉欠债人需要准备些什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起诉的基础。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可直接证明借贷关系,转账记录能反映资金流向,聊天记录可补充借贷细节,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 (2)起诉状是重要法律文书。准确填写原被告信息,清晰表达诉讼请求,详细阐述借款事实与理由,能让法院快速了解案件核心。 (3)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是法院确认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确保诉讼程序合法进行。 (4)确定管辖法院很关键。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能保证案件由合适的法院受理,提高诉讼效率。 (5)立案、缴费、开庭等环节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庭审中有效举证和陈述,能增加胜诉机会。 提醒:证据收集要确保真实合法,起诉状内容要准确严谨。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6-04 08:57:36

借款写欠条还是借条哪个更有效

最近回复:

借条和欠条虽都具法律效力,但有明显差异,单纯借款关系写借条更利于维护出借人权益。 借条是借款合同凭证,直接体现借贷关系、证明借款事实。诉讼举证较简单,持有借条基本能证明借款事实。若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时起算。 欠条是对以往经济往来的结算,可能基于多种法律关系产生。诉讼时需证明欠款原因等基础法律关系,若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次日起算。 建议在发生单纯借款关系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明确双方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8:55:45

对方不给钱员工持欠条要如何起诉

最近回复:

结论: 员工持欠条起诉要钱,按准备起诉材料、确定管辖法院、提交材料缴费、开庭举证辩论、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进行,证据充分可获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员工持欠条起诉要钱,准备起诉材料是基础,起诉状明确信息、请求和理由,欠条及其他证据能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确定管辖法院能保证诉讼程序正确启动。向法院提交材料并缴费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开庭时员工举证辩论是为了让法院查明事实,若证据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法院会依据法律作出支持员工诉求的判决。若对方不履行判决,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对起诉流程、证据准备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6-04 08:34:24

车辆因欠款被扣押,公安会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债权人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扣押债务人车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此时公安机关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让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要求债权人归还车辆。 (2)若在扣押车辆过程中有暴力、威胁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或侵犯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债权人追讨欠款应通过合法途径,私自扣押车辆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债务人遇到车辆被非法扣押,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若有暴力威胁等情况及时报警。

2026-06-04 08:18:52

赌博欠债还不上的情况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结论: 赌博欠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拒绝偿还,同时要避免再参与赌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赌博是违法行为,所以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被法律承认。若债权人追讨赌博债务,债务人有权拒绝偿还。若债权人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讨债,债务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参与赌博本身违法,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遇到赌博欠债还不上,债务人要拒绝偿还非法债务,远离赌博。如果大家在赌博债务等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6-04 07:57:24

超过十年的借条和欠条能不能起诉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超过十年的借条和欠条可以起诉,法院会受理,但由于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若超过该期限,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债权人可能败诉。 (2)不过存在多种情况能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当债权人在十年内以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承诺还款时,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3)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使诉讼时效变动的情形,那么即便超过三年,也仍有胜诉的可能。 (4)起诉时,债权人要提供借条、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以及催款情况的证据。 提醒: 起诉前应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准备充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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