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2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行为,则可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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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3:08:55

我公司因欠房租被告,我是股东亦遭起诉。经法院调解后无力还款又被强制执行。但本人与公司皆无可执行财产,致使个人工资卡冻结,现生活无法维持。请问能否申请工资卡解冻?

最近回复: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确实没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说明个人生活困难的情况,请求法院适当调整执行措施。同时,可以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另外,也可以考虑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目前的困境,比如寻找新的收入来源或者申请社会救助等。总之,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5:15:49

没有转账记录和证据可否向法院起诉

最近回复:

(一)若要起诉,需确保自身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些条件,即便无转账记录和证据,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 (二)起诉前积极收集证据,可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以增强证明力,降低维权难度和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6-06-04 02:38:21

微信转账记录该如何变成证据

最近回复:

(一)保证记录完整,不删减、修改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完整留存转账页面、聊天上下文等信息,展现转账背景和目的。 (二)证明微信使用人身份,借助微信绑定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等确定对方身份,必要时申请法院向腾讯调取相关信息。 (三)固定证据,用截图、拍照保存转账记录,对聊天及转账页面录屏,有条件可到公证处公证,增强证明力。 (四)提交证据时,将保存记录打印或刻盘,附上文字说明,标注转账时间、金额、用途等关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微信转账记录属于即时通信的通讯信息,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2026-06-03 18:40:50

私了给完钱,超过48小时了,找我的话,还可以吗

最近回复:

仍然可以的,要看具体情况来确定,因为不知因何私了,建议电话咨询。

2026-06-03 15:42:09

想了解,雇佣司机负全责,雇主可追偿多少金额

最近回复:

如果造成损失,可以追偿20%左右。

2026-06-03 12:38:33

民事纠纷怎么判责的,追问:我该收集哪些证据

最近回复:

您好!民事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建议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合同协议、欠条收据、对账单、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二、电子证据: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截屏、聊天记录等;三、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视频、录音录像;四、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人联系方式及证言。注意:收集证据应合法,偷拍偷录在公共场所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作为证据;电子证据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建议整理后提交法院,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评估证明力。

2026-06-03 07:04:12

手机录像取证时遭抢夺会产生什么情况

最近回复:

1.民事方面:抢夺手机侵害录像者财产权,录像者可要求返还手机并赔偿损坏损失。 2.行政方面:情节较轻时,抢夺者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罚款。 3.刑事方面:手机价值达标或多次抢夺构成抢夺罪;用暴力夺手机转化为抢劫罪;破坏证据阻碍司法涉嫌妨害司法犯罪。 录像者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维权。

2026-06-03 06:52:04

被房东起诉 违约金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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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2026-06-03 05:12:06

他人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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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但要符合条件。它属电子数据证据,要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合法性是获取手段须合法,不能违法获取。 3.真实性要求记录未篡改、伪造,可通过鉴定、公证增强证明力。 4.关联性指与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 5.使用时最好保留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法院会综合全案审查其证明力。

2026-06-03 00:29:25

当被告反诉原告,原告需不需要举证

最近回复:

1.被告反诉原告时,原告要举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反诉提出新诉求和主张,原告反驳就得拿出证据。 2.举例来说,被告反诉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原告若觉得合格,就要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 3.若原告举证不足,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或支持被告反诉。所以原告要积极收集证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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