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2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行为,则可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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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1:06:55

快递到了显示待取件,但我不想要了,请求官方退款,钱退给我了,现在快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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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8:28:59

快递错分耽误了该给予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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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错分耽误,快递公司构成违约,补偿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有延误赔偿约定,遵循约定处理。若未约定,有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所收资费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按资费三倍赔偿。若快递延误给收件人带来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收件人能证明因果关系并提供证据,可要求赔偿该损失。 为解决此类问题,建议寄件人在选择快递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与快递公司明确延误赔偿事宜,预防性签订协议。若遇到延误纠纷,收件人及时收集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能得到合理维护。

2026-06-03 22:44:30

你好我别人家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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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纪律师,可以具体留言

2026-06-03 15:17:32

报名教育机构,但是什么都没学的情况下退费,需要支付30%的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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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

2026-06-02 16:20:29

去年生病同事给两百慰问 现在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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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情谊赠与行为 ,不可以要回。

2026-06-02 13:39:49

小区内乱停车被刮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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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或者小区其他业主的责任

2026-06-02 09:57:13

快递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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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首先要联系快递公司了解情况,看是否是误投或者其他原因。如果确认丢失,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快递公司不予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合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得保留好快递单据和相关证据。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2 05:39:59

货车停运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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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货车停运损失承担主体依具体情形判定,可能是责任方、托运方、政府或车主、驾驶员。 法律解析: 在不同情形下,货车停运损失承担主体不同。交通事故中,责任方承担停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这是依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侵权人需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间接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货物托运方违约导致停运,托运方需赔偿,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方要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责。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停运,一般无赔偿,但符合法定补偿情形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基于行政法中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货车自身故障或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停运,损失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因为这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遇到货车停运损失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2 05:27:56

完成快赔签字之后还可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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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快赔签字后一般不能随意反悔,因快赔协议属于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签字即代表认可协议内容并受其约束。 (二)若想反悔,要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比如重大误解、受欺诈或胁迫签订协议、协议显失公平等,同时需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存在,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三)没有正当理由反悔,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6-02 02:07:22

快递员未经允许索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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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员未经允许索费既违约又不当。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达成的服务合同已涵盖基本配送费,快递员额外索费缺乏合法依据。 2.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首先,尝试与快递员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不合理,要求按约定免费配送。 若沟通无果,快递员仍坚持索费,可向快递公司投诉,要求其处理并退还不合理收费,快递公司一般有投诉处理机制,会对违规快递员处罚。 若快递公司不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有监管职责,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要保留好聊天记录、收费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要求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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