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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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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23:46:37

跨过婚姻,在中国大陆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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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04:41:08

因紧急避险产生经济损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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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责任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引发危险,紧急避险人无责但可适当补偿;措施不当或超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首先,在发生紧急避险情况时,应及时确定险情引发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其次,若危险源于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和受损方应友好协商补偿事宜,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最后,紧急避险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要尽量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否则需为扩大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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