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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一个是由当事人提起自诉,一个是公诉.起诉重婚后可以撤诉吗?我们来看看法律视怎么具体规定的呢?公诉案件(最高院解释)第177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 依照本解释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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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后,人民法院会有一个先行调解的民事程序。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法院专门组织有负责调解的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经过调解,原告自愿撤诉。 这个先行调解期限为1个月,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会将该案转入立案程序,开庭审理该案,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如果案件简单,法院审理普通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6个月,从立案之日起算。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书的下达,如果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在宣判后十日内下达,如果是定期宣判,在宣判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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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起诉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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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起诉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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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里离婚案件法院原则上半部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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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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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中: 1.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对方认可,则法院一般会采纳,但如果对方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对方可以就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会视鉴定结论来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如对方拒绝申请司法技术鉴定,也无反证证明录音系伪造或修改的法院则直接采信(长沙地区的司法实践是这么做的不排除其他地区的做法不同的可能性)主要是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考虑。 2.男方是否有过错。 过错方将少分或不分财产,司法实践中,因男方有外遇,离婚时需对女方进行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小。 3.小孩的抚养权。 以有利于小孩生长为原则,如果双方在经济能力、健康状况、教育能力等方面都没什么太大的差异的话,那抚养权的问题完全就看法官怎么判了。 4.小孩的抚养费。 一般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经济能力综合考虑,当然如果双方协商的话,给不给、给多少就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了。 5.第一次上法院离婚。 法院一般以调节为主,调解不成,再另行判决。 如果被告一方首次开庭不同意离婚,法院会从尽力挽救婚姻、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通常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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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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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需要做婚前协议里财产公证的情况有: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当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做婚前协议里的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这还需要根据婚姻当事人自身的情况及双方的具体约定来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38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