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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后可以再办理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不得已而为之。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在我国,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属于两种不同的遗嘱形式,在代书遗嘱后可以再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代书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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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指定继承。继承权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被继承人死后,继承开始,由有继承权的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继承。拥有继承权的人可以接受继承权,也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却不能转让。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才会有继承权的产生,此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乙对甲的遗产拥有继承权,而丙对于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乙就不能说把其继承权转让给丙,甲死后其遗产就给丙。这种转让继承权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如果是甲死后,乙依法继承了其遗产的,再将遗产转让给丙,这是可以的。 因此,继承权这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此作一个简单提醒,可能会有人混淆,继承权转让与转继承是两码事,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他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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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双方回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不能在异地民政局办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证办理流程 1.需要男女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 2.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从上述办理流程看,离婚办理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所以,是不能在异地民政局办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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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离婚协议,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离婚协议要经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经过民政局备案后才会生效,所以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就算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盖章,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所以可以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备案的,这时候协议已经生效,根本没有办法反悔。 为了怕自己协议离婚后会后悔,所以要切记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要谨慎。夫妻财产分割双方同意的话,不一定要五五分割,可以双方协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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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所作的任何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情都必须事先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比如,在买菜、买衣服这些最基本的生活支出方面,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作出决定的权利,不管从实践来说,还是从法律来说,这都是无可厚非的 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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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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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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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变更,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离婚登记前。 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后。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允许夫妻随意变更,那么会造成离婚协议书变成一张废纸的后果,不能对夫妻产生有效约束。因此,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是,万事都有例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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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能否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单方是不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就婚前财产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基于双方的合意才能作出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公证时必须共同办理,单方是不可以办理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首先需要双方自愿.办理时大致需要以下流程:1.准备相关材料,身份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会对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询问,双方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4.双方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 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时,会审查办理公证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是自愿,并审查以上材料。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再持相关票据到公证处领取正式的公证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