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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视频

  •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 02:29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

    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有一个时限,如果在合理的时限内不能明析诊断的,必须向患者或者家属履行告知、建议转院的手续,如果一味观察,延误了正确治疗属于医疗过错。但是延误治疗并不意味着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延误治疗,同时该延误治疗与最终的损害后果(如死亡、伤残等)之间存在有过关系,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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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次播放 2019.03.05
  • 认定医疗事故罪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02:13

    认定医疗事故罪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为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行医”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2、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 3、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两个“严重”,首先是医务人员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不负责任或者是由于技术水平所限而发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另外,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伤残或死亡,且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因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医生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却主要是由于其病情凶险性、严重性所造成的,则不满足构成本罪的要件。   其次,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差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并将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区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并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在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极少数满足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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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次播放 2019.02.14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01:5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等切身利益。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 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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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8次播放 2019.02.13
  • 并发症属于医疗事故吗 02:00

    并发症属于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没有提及并发症问题,事实上,并发症并不一定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要看医师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未能预见到,则说明医师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 (二)看医师是否已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知患者。如果医师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其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三)要看医师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师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在临床实践中,医师对并发症予以了充分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只要医师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注意,即使发生了并发症,应该属于《条例》第33条第(三)项的情形。 (四)要看医师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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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5次播放 2019.02.13
  • 医疗过失鉴定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02:09

    医疗过失鉴定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在进行鉴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3、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1)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 (2)医疗尝试原则。 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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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7次播放 2019.02.13
  • 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 01:40

    医疗事故怎么算精神抚慰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然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实施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按照一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有的省份,其省高院等可能出具相应的文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等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使得有一个详细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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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5次播放 2019.02.13
  •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什么要求 01:44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什么要求

    书面陈述意见需要包括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一份清晰明确的书面陈述意见书往往对于医疗鉴定当中责任的认定有着巨大的帮助。在书写书面陈述意见时要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力求简明扼要。 司法鉴定书面陈述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 2,对医疗事故的争议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原因力。 参加鉴定会时要注意: 1、就诊疗事实回答,清晰的说明整个诊疗阶段所发生的事实。 2、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换取鉴定专家的同情心。 3、陈述应该围绕重点问题展开,对陈述的问题最好有病历和医学权威著作佐证。 4、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要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能强词夺理,一定要注意尊重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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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4次播放 2019.02.13
  • 医疗过错参与度如何判定 02:02

    医疗过错参与度如何判定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 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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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1次播放 2019.02.13
  •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 01:27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怎么判定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对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对疏忽大意进行认定,实质上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包括两种过失,一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等。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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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次播放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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