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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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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是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主之间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有关事协商一致的行为。 广告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对某些商品广告有特殊的规定,比方药品,处方药不得发布广告,只能在专业的医学杂志、期刊上介绍,非处方药发布广告也不能对药物的疗效等做广告,都在就属违法广告。 广告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是由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2、广告制作合同。 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 3、广告代理协议。 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就某一具体商品、服务广告活动、广告发布业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 一般情况下,全面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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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洽商,从而使双方对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订立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通过口头沟通协商的方式订立,有的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订立,有的通过书信往来的方式订立,有的通过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订立等。 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具体方式,从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合意这一角度看,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以买卖合同为例,要约就是卖方销售产品、买方购买产品的意思表示,但均不议价,有人应价就成交; 承诺就是根据要约方的要约直接应价就是承诺,双方就达成交易。 举个通俗的例子,超市售货架上摆放标价的商品就是要约,顾客选购商品放进购物车到收银台买单就是承诺,这样一个买卖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了。 当然对重大的、不能及时清结的合同等,还要订立书面的合同,订立合同一般分为: 询价、协商、拟定合同文本、签署、履行这样几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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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俗称中介合同。 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居间人和委托人。 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二,居间合同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 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现实意义。 第三,居间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居间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居间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 即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后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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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都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 承揽人的责任义务有: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3、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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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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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让合同继续有效,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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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让合同继续有效,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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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额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者违约金额并不是说不能调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者减少,此处的过高以超过损失额的30%为基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