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辞快工
扣工资30%不合法。
若是辞快工导致用人单位
经济损失的,可从
劳动者本人的
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无论是什么情形导致的员工
辞职,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都不是扣工资的合法理由。因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克扣或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虽然你主动辞职是拿不到
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扣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并且
逾期依然不支付的,你还能拿到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
赔偿金。如果公司说你没有提前申请,擅
自离职,属于
违约行为,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扣的并不是工资,而是
赔偿公司的损失。也不必太过担心。因为公司必须拿出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这点。也就是能充分说明你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只有公司能够证明这点,才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
赔偿损失。不仅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你每月工资的20%,还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完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
还有一种辞职了需要你赔偿的情形,那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责任。当然同样的需要公司拿出证据,证明你的确违反了之前的约定。也就是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损失的证据就无法要求赔偿,如果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离职要赔偿损失的,在实务中,会认为属于是
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无效。员工上班一天,公司就应该支付一天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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