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2、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
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
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
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3、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4、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5、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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