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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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解雇存在显著差异。离职由雇员主动提出,而解雇由用人单位主导。相关政策对两者支持及限制程度不同,离职政策更偏向劳动者。解雇多因员工违规,而离职则无此限制。操作流程和经济赔偿也不同,解雇员工需支付法定范围内的离职薪酬,而辞职员工通常无需赔偿,除非涉及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改造等情况下解雇员工,并需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自动离职是员工根据自身和企业情况决定离职,强行切断与原公司劳动关系;辞职则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约的要求,需双方协商一致。自动离职员工可能无法获得劳动薪酬,还可能面临诉讼;辞职则能获得应得薪酬和权益。主体上,两者都是劳动者,但解除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此,劳动者离职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保护自身权益。

离职与解雇存在显著差异。离职由雇员主动提出,而解雇由用人单位主导。相关政策对两者支持及限制程度不同,离职政策更偏向劳动者。解雇多因员工违规,而离职则无此限制。操作流程和经济赔偿也不同,解雇员工需支付法定范围内的离职薪酬,而辞职员工通常无需赔偿,除非涉及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改造等情况下解雇员工,并需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有本质区别:性质、待遇和法律主体各不相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重要政策,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起;辞职仅由劳动者发起,无惩罚后果;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擅自离岗,若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承担赔偿或违约金。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员工有显著差异。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均可采用并协商;而辞退员工仅限于用人单位。开除主要针对违犯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原因多样;而开除仅因惩罚性原因,针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是结束劳动关系的措施,开除是行政处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辞退和开除只能由用人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