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实际工作单位对
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即便
劳动关系与合同主体不一致,也可认定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2.若
产生纠纷,
签合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需
承担连带责任,像
工伤认定等二者都要负责。
3.若主体不一致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要求补缴
社保、支付
拖欠工资和
经济补偿。
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维权要保留好工作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A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B公司工作。B公司对小朱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
工资,然而B公司未给小朱缴纳社保,还
拖欠了两个月工资。小朱要求A公司和B公司解决社保和工资问题,两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小朱遂决定维权。
案情分析:1、虽然小朱与A公司
签订合同,但B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发放报酬,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若产生纠纷,签合同的A公司与实际工作的B公司需对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如在后续工伤认定等方面两公司都有责任。
2、因主体不一致导致小朱权益受损,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小朱有权要求两公司补缴社保、支付拖欠工资。同时,小朱还可按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小朱应保留好工作相关证据用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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