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期满,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
解除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1个
月工资,就能解除合同。
2.单位解除合同要给
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超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
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3.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如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即便医疗期满,单位也不能按上述规定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后因病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单位认为小朱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便决定与小朱
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小朱,同时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小朱认为自己不应被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按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的操作符合此规定。
2、若小朱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单位则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确认小朱是否存在此类情形,若存在,单位解除行为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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