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补偿标准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
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若双方
未约定补偿金额,劳动者履行了
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
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
3.补偿的具体金额会受行业、岗位、竞争影响程度等因素制约。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一家公司的技术骨干,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协议约定小朱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小朱离职后,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给予补偿。小朱认为补偿过低,无法维持生活,且自己因遵守竞业协议失去了很多工作机会,要求公司提高补偿至每月5000元。公司则认为3000元符合市场行情,拒绝提高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需根据小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判断3000元补偿是否合理。
2、若小朱能证明3000元补偿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要求提高补偿的诉求可能会得到支持。公司若能举证证明3000元符合市场同类竞业协议补偿标准,也可作为其拒绝提高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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