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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形式有哪几种

时间:2025.07.17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劳动用工有两种主要形式:
全日制用工,是常见的用工方式。
员工每天工作通常不超8小时,每周累计不超40小时。
单位要和员工签书面合同,还要给员工交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双方口头约定就行,任一方能随时终止用工,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结算周期最长15天。

案情回顾:

小朱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告知他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5天,按小时计酬,报酬半月结算一次。小朱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自己实际每日工作时长常超4小时,每周累计也超24小时,应属全日制用工,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公司则坚持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用工形式关键在于工作时间。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通常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本案中小朱若能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公司应按全日制用工处理。
2、全日制用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十五日。若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公司应依法与小朱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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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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