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留协议:
留存与原单位签订的
竞业限制协议及解除协议,协议条款能证明自己遵守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2.工作成果:
若现工作成果和原单位商业秘密无关联,可提供方案、报告等,侧面证明未泄密。
3.
证人证言:
让同事、客户证明自己工作时未透露原单位商业秘密。
4.保密记录:
用现单位保密培训记录、保密承诺等,证明有保密意识和行为。
5.市场情况:
若原单位商业秘密未在市场不当泄露或传播,可作为辅助证明。
案情回顾:小朱曾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该协议解除。原单位怀疑小朱泄露商业秘密将其诉至法院。小朱为证明自己未泄密,拿出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解除协议;提供现工作中的方案、报告等证明工作成果与原单位商业秘密无关联;找来同事和客户为自己作证;还出示现单位的保密培训记录与保密承诺;并且指出原单位商业秘密未在市场不当泄露或传播。
案情分析:1、
合同协议是重要依据,小朱保留的竞业限制协议及解除协议能证明其行为受约束且已履行相应义务。
2、工作成果可侧面反映是否泄密,小朱提供的工作方案、报告等若与原单位商业秘密无关联,可证明其未泄密。
3、证人证言有证明效力,同事和客户的证明能证实小朱工作中未透露原单位商业秘密。
4、遵守保密制度记录能体现保密意识和行为,小朱现单位的保密培训记录和保密承诺可作为其未泄密的
证据。
5、原单位商业秘密未在市场不当泄露或传播可作为辅助证明,进一步支持小朱未泄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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