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严重亏损
符合条件和程序可
裁员。
若生产经营困难,需裁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达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意见,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裁员。
2.裁员时优先留用签长期固定合同、无固定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就业单一且需
扶养老幼的人员。
3.被裁人员半年内再就业,同等条件下原单位优先录用。
案情回顾:某企业因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裁员。该企业有职工150人,计划裁员20人。企业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就直接确定了裁减人员名单,且没有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小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小李,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老人的小胡。小朱等三人得知后,与企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裁减人员。此企业未按该程序进行,属于
违法裁员。
2、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人员。该企业未优先留用小朱等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若小朱等三人在六个月内重新就业,在同等条件下该企业应优先录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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