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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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不得以调休替代加班工资。法律明文规定,雇主需按标准支付加班费。若雇主在节假日安排工作,应支付高于基准工资或加班费计算基数两倍的报酬,并严禁以调休替代实际加班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雇主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雇主需支付300%的工资,即“四薪”,而非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为庆祝和度假而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根据各国和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需求而定。在这些日子里,劳动者应得到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报酬。

1、元旦:放假。2、春节:1月24日~2月2日放假,1月19日(周日)上班。3、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4月26日(周日、5月9日(周六)上班。5、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6月28日(周日)上班。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按照《劳动法》第40、44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按不少于工资3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调休,不能调休的按不少于工资2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所以,法律没有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的问题,允许单位安排调休,但是不能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是法定的,补休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单位要么支付3倍工资要么支付3倍工资后再安排补休。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普通休息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支付2倍工资而不补休,也可以补休而不支付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