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在
劳动关系中,员工应避免重大过失或故意失职行为,若不慎造成损失,要做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了解
赔偿事宜,同时关注每月扣除
工资的比例及剩余工资情况。
(二)委托
代理关系里,
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失职,应积极主动承担
赔偿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严格依法履职,杜绝失职行为,一旦构成
渎职犯罪,要配合
司法机关处理,准备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与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失职损失,但体现了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担责的精神,与上述情形同理。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公司要求小许承担赔偿责任,打算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大部分金额。小许认为扣除过多影响生活,双方就
赔偿金额及扣除比例产生争议。另外,小丽委托小胡代理处理事务,小胡失职给小丽造成损失,小丽要求小胡赔偿。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小静在工作中失职,致使
公共财产受损。
案情分析:1、在小许与公司的
纠纷中,依据法律,员工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当
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应按此规定执行。
2、小胡作为代理人失职给小丽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失职担责的规定。
3、小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致公共财产受损,构成渎职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国家可能向其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遵循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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