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即使没有雇佣
劳务关系,存在其他
侵权情况,侵权人可能要负责。
2.帮工活动里,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受伤要
赔偿。
但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减轻被帮工人责任。
3.公共场所
第三人侵权致伤,第三人担责;
管理人或组织者没尽安全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4.意外受伤且无过错方,各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是否担责需结合实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邀请小胡帮忙搬家,小胡在搬运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摔倒受伤。小朱认为小胡是自己不小心摔倒,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是帮小朱搬家才受伤,小朱应负责。另外,在一次商场活动中,小丽被第三人小静撞倒受伤,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而小丽认为商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胡的帮工关系中,小胡因帮工活动遭受
人身损害,小朱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但如果小胡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需综合实际情况判断双方责任比例。
2、在商场事件里,因第三人小静侵权致小丽受伤,应由小静承担
侵权责任。若商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需审查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确定其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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