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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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贴,需经医疗机构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员工停工期间,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由雇主负担。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康复性治疗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2)康复性治疗的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3)康复性治疗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公民因第三方责任人过错受伤或患病,医疗费用应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当责任人未履行责任或身份不明时,受害者可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并说明不支付原因及无法确认责任人的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