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在
符合条件时,第三次签
劳动合同时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具体条件:
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连续订立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员工不存在某些特定情形。
这里说的特定情形,就是一些员工因自身过错等问题可能影响合同
续签的情况。
当满足这些条件且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没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在第三次
续签劳动合同时,就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律方面的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员工的权益,也让劳动用工更加规范。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之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也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小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却拒绝了小朱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朱符合上述条件,其要求合理合法。
2、用人单位拒绝小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未依法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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