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动纠纷中,
劳动者主张自己已提出
辞职,通常要承担
举证责任。
这源于“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当劳动者想要
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得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比如
递交书面
辞职信、发送电子邮件辞职信等。
采用这些方式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
证据,像书面辞职信的签字回执、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等。
要是劳动者以口头形式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否认这一情况,劳动者就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据。
这些辅助证据可以是与领导的谈话录音,也可以是工作交接记录等,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提出了辞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变化。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如未按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这时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辞职并非出于自身原因。
总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关注举证责任的不同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他称自己已口头向领导提出辞职,并于一周后不再到岗。公司却认为小朱是擅
自离岗,未履行正常辞职手续。小朱未能提供书面辞职信,公司也否认曾收到小朱的口头辞职。双方因此就小朱是否已提出辞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主张已提出辞职,需承担举证责任。小朱仅口头辞职且公司否认,他应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与领导的谈话录音、工作交接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确实提出了辞职。
2、若公司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法定过错情形,举证责任倒置,公司需对小朱并非基于自身原因辞职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未提及公司存在此类法定过错,故仍由小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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