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年休假安排与补偿规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若单位因工作需求,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不安排休假。
对于职工应休却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需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是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且这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是,用职工本人的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
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3.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那么就按实际工作月份来计算月平均工资,再据此算出日工资收入,进而确定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依据规定他应享有年休假。但公司因业务繁忙,经与小许协商,小许同意不休假。之后公司在支付小许年休假工资报酬时,计算方式与小许理解不同。小许认为应按自己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乘以未休天数的300%计算,而公司却未剔除加班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年休假,并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且含正常工作工资。本案公司经小许同意不安排休假,应依法支付报酬。
2、日工资收入应按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公司未剔除加班工资计算报酬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按正确方式重新计算支付给小许。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