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单位、
工伤职工及
近亲属、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都可能
骗保。
2.
主观故意:
相关人员明知不符合
工伤认定条件,为获保险待遇故意隐瞒或
造假。
3.客观行为: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像
伪造现场、提供假证明、篡改
病历等。
可调查事故、询问
证人、核实证明、比对病历
收集证据。
4.
处罚:
有骗报
证据,
社保部门可
行政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意外受伤。为获取
工伤保险待遇,小朱与单位合谋,伪造了
工伤事故现场,让同事提供
虚假证言,同时医院的小胡医生为其出具了虚假诊断证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
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案件产生怀疑,开始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本案涉及单位、工伤职工小朱以及医疗机构人员小胡,均符合可能骗保的主体范围。
2、主观方面,小朱和单位明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存在骗保故意。
3、客观方面,他们伪造工伤事故现场、让同事提供虚假证言、医生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4、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存在骗报情形,可对相关
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若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