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待遇支付主体分两类情况: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像
医疗费、康复费等;
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停工
工资、
伤残津贴等。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
工伤费用由该单位按标准支付。
若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单位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小朱遭遇工伤,该公司依法为小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小朱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双方就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则坚持按法律规定划分支付范围。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像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和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所以该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本案公司已依法缴纳保险,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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