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当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时,用人单位不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来
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若孕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则有权将其辞退。
例如,迟到早退
旷工达到严重程度就属于此类情况。
要判断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标准,关键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并且是否已向
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告知。
通常来说,偶尔一两次的迟到早退并不构成严重违反。
只有当迟到早退的情况频繁出现,达到了一定的次数,或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等,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
而旷工如果达到了单位规定的天数等严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并且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辞退此类员工时,要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辞退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案情回顾:小丽是某公司的女职工,现已怀孕。公司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小丽在一个月内迟到6次,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丽认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辞退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我国法律,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通常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辞退。本案中小丽迟到6次,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此情况属于严重违反且已公示告知,
公司辞退行为可能合法。
2、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规章制度有相关明确界定且已公示告知小丽,以及小丽的迟到行为达到严重违反程度,以此证明辞退行为合法合规。若公司无法举证,则辞退行为可能被认定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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